法規名稱: 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地方稅務局應洽交通管理機關,將本法課徵範圍交通工具之車籍資料通報
地方稅務局。各類交通工具報停、報廢、遷移、繳銷或註銷牌照時,亦同
。
本市交通工具稅籍登記管理及移轉通報聯繫作業事項,由地方稅務局洽交
通管理機關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