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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候選人、政黨或任何人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除應遵守本規則外,如 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者,依相 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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