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經本府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分發審核原則如下:
一、本府得訂定設籍學區內一定期間以上並有居住事實者始得分發入學
,其期間由本府另訂之。但如分發後額滿學校仍有缺額時,得再依
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二、新生分發入學先後順序依新生於學區內戶籍設籍日期排定,新生需
與一位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
共同設籍並實際居住學區內始得入學,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得
視需要派員訪查。
三、前二款規定有關居住事實,本府得視需要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
資證明。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婦女子女、身心障礙重度以上父母之子女、身
心障礙新生及寄養家庭等新生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優先就讀額滿
學校。
五、特殊個案者,提新生分發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就讀額滿學
校。
有關前開學年度作業實施計畫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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