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
自耕保留地交換移轉登記為登記事由、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為登記原因。
辦竣前項移轉登記後,應發給土地所有權狀,其原發書狀未提出者,應予
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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