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 自耕保留地交換移轉登記為登記事由、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為登記原因。 辦竣前項移轉登記後,應發給土地所有權狀,其原發書狀未提出者,應予 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