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得經會員
  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向會長請求,召開臨時大會。召開會議應先向設立公
  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報備,開會時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並應列席。
  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本
  府。
  第一項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召開,會長不為召集時,會員代表得報請
  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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