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旅館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供客用之被單(巾)、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於每一顧客
      使用後換洗消毒,保持清潔。
  二、供客用之盥洗用具、毛巾、浴巾及拖鞋等用品,應於每一顧客使用
      後洗淨消毒,保持清潔。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不得供應共用
      或重複使用。
  三、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相關規定提供
      保險套及水性潤滑劑。
  四、營業場所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之照明度:
          1.前廳、大廳、餐廳、接待室、房間、走道、樓梯、浴室、廁
            所應在五十米燭光以上。
          2.廚房、配膳室、客房內寫字檯、化粧檯應在二百米燭光以上
            。
    (二)客房內應設置垃圾桶。
    (三)垃圾收集儲存桶應有緊密的蓋子,並設置資源回收桶。
    (四)浴室設施
          1.地面及牆壁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築,並
            備有廢棄物容器。
          2.排水暢通。
          3.應設有盥洗面盆、浴缸或沖水蓮蓬頭,並有冷熱水供應。
          4.非設有套房者,每層樓應有公用浴室,並應男女分設,與廁
            所隔離。
          5.浴廁設施應無破損,不藏污納垢,並定期消毒。
  五、發現顧客有發燒、嘔吐、腹瀉等疑似感染傳染病症狀時,應立即通
      知本府;房客患有疾病情況緊急時,應協助就醫。
  六、患有法定傳染病顧客使用之房間、寢具或其他用具,應依傳染病防
      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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