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供客用之被單(巾)、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於每一顧客
使用後換洗消毒,保持清潔。
二、供客用之盥洗用具、毛巾、浴巾及拖鞋等用品,應於每一顧客使用
後洗淨消毒,保持清潔。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不得供應共用
或重複使用。
三、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相關規定提供
保險套及水性潤滑劑。
四、營業場所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之照明度:
1.前廳、大廳、餐廳、接待室、房間、走道、樓梯、浴室、廁
所應在五十米燭光以上。
2.廚房、配膳室、客房內寫字檯、化粧檯應在二百米燭光以上
。
(二)客房內應設置垃圾桶。
(三)垃圾收集儲存桶應有緊密的蓋子,並設置資源回收桶。
(四)浴室設施
1.地面及牆壁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築,並
備有廢棄物容器。
2.排水暢通。
3.應設有盥洗面盆、浴缸或沖水蓮蓬頭,並有冷熱水供應。
4.非設有套房者,每層樓應有公用浴室,並應男女分設,與廁
所隔離。
5.浴廁設施應無破損,不藏污納垢,並定期消毒。
五、發現顧客有發燒、嘔吐、腹瀉等疑似感染傳染病症狀時,應立即通
知本府;房客患有疾病情況緊急時,應協助就醫。
六、患有法定傳染病顧客使用之房間、寢具或其他用具,應依傳染病防
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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