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使用費之徵收,於許可使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種植植物、圍
築魚塭或插蚵、吊蚵使用、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者,於許
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使用費,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下列規定
期限前,按年徵收使用費:
一、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
    使用費。
二、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
    期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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