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費之徵收,於許可使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種植植物、圍 築魚塭或插蚵、吊蚵使用、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者,於許 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使用費,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下列規定 期限前,按年徵收使用費: 一、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 使用費。 二、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 期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