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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置有副區長者,由副區長代理,副區長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代理 。 二、未置副區長者,由主任秘書代理,主任秘書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課 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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