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置有副區長者,由副區長代理,副區長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代理
    。
二、未置副區長者,由主任秘書代理,主任秘書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課
    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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