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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競選活動期間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設置競選廣告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廢棄物清理法等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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