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於特教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檢討會議,並於期限內提出成果
  報告送本府備查。
  前項之成果並作為日後安置與輔導之參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