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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 ,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幼兒 園。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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