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善盡維護管理責任者,管理機關得依認養面積、範圍或
認養年數,訂定各類獎項,簽報本府頒予獎狀、感謝狀或獎牌。
認養人繼續認養六年以上,或其認養範圍達一個街廓者,管理機關得於網
站上公布或刊於專刊,並得於網站以超連結至該認養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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