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或提供、使用經主管機關公告特定 產品類別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品質與安全管理機制,並確 實執行及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品質與安全管理機制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