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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兒童福利機構遷移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重新辦理立案。其一部或全部 停業者,應報請本府備查或註銷立案。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逕予註 銷立案,並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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