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新營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經許可者,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
其他與使用場地、舉辦活動相關之保險後始得使用。
保險期間應自場地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恢復原狀時止。
申請人應將第一項保險契約之副本於使用日前提送主管機關備查;未依要
求投保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申請案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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