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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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核 定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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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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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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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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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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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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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三│內一人得列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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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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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      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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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  二│其中秘書室主任│
│            │          │  │由秘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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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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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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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      任│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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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方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護 理督導 員│薦      任│  五│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
│            │          │    │等至第八職等辦│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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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教 育 │委任或薦任│  二│              │
│督   導  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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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稽查 員│委任或薦任│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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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三十│內十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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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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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      任│  六│內二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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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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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八│由雇員出缺後改│
│            │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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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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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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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          │    │內一人得列薦任│
│  │科    員│委      任│  二│(係由本職稱二│
│  │        │          │    │人與人事室科員│
│  │        │          │    │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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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事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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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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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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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      任│  二│              │
│  ├────┼─────┼──┼───────┤
│事│科    員│委      任│  二│              │
│  ├────┼─────┼──┼───────┤
│  │助 理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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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      任│  一│由雇員出缺後改│
│  │        │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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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
│政│        │          │  一│在「丁、地方機│
│  │主    任│薦      任│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
│  │        │          │    │等辦理。      │
│  ├────┼─────┼──┼───────┤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
│風│科    員│委      任│  二│(係由本職稱二│
│  │        │          │    │人與人事室科員│
│  │        │          │    │一人合併計給) │
│  ├────┼─────┼──┼───────┤
│室│書    記│委      任│  一│由雇員出缺後改│
│  │        │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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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三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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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
│      時亦同。                                │
│  二、另雇員十一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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