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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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核 定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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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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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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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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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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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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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三│內一人得列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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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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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 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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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 二│其中秘書室主任│
│ │ │ │由秘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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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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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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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 任│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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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方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護 理督導 員│薦 任│ 五│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
│ │ │ │等至第八職等辦│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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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教 育 │委任或薦任│ 二│ │
│督 導 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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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稽查 員│委任或薦任│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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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三十│內十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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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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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 任│ 六│內二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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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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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八│由雇員出缺後改│
│ │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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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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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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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 │ │內一人得列薦任│
│ │科 員│委 任│ 二│(係由本職稱二│
│ │ │ │ │人與人事室科員│
│ │ │ │ │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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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事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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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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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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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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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科 員│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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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理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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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 任│ 一│由雇員出缺後改│
│ │ │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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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
│政│ │ │ 一│在「丁、地方機│
│ │主 任│薦 任│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
│ │ │ │ │等辦理。 │
│ ├────┼─────┼──┼───────┤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
│風│科 員│委 任│ 二│(係由本職稱二│
│ │ │ │ │人與人事室科員│
│ │ │ │ │一人合併計給) │
│ ├────┼─────┼──┼───────┤
│室│書 記│委 任│ 一│由雇員出缺後改│
│ │ │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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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三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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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
│ 時亦同。 │
│ 二、另雇員十一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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