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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