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暨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查核、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殯葬設施或殯葬服務業,應依據評鑑
  小組明列之各項改善項目,於本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
  ,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查核,未依限完成改善者,本府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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