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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暨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查核、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殯葬設施或殯葬服務業,應依據評鑑 小組明列之各項改善項目,於本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 ,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查核,未依限完成改善者,本府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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