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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市有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上權利,依法應辦理登記者,管理機關 應於取得後三十日內依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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