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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致同一街廓內其他土地無 法劃定者,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一併通知其 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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