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補助申請案件之審查決定,應自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三個月
  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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