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置董事長,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之一人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機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機構;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但有特殊考量,經監督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機構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等相關規定,由監督機關
另定之,並報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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