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應設於計畫書所列之合作學校(即學籍管理學
  校,個人申讀者,為原設籍學校)。
  前項之合作學校,應依「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處理該生學
  習資料,並於修業期滿時,核發畢(修)業證書。如遇中達停止實驗教
  育之學生,應予以編定適宜年級、班級繼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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