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應設於計畫書所列之合作學校(即學籍管理學 校,個人申讀者,為原設籍學校)。 前項之合作學校,應依「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處理該生學 習資料,並於修業期滿時,核發畢(修)業證書。如遇中達停止實驗教 育之學生,應予以編定適宜年級、班級繼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