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研擬及審議本縣消費者保護政策與監督其執行,得設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本縣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本縣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本縣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措施之協
      調事項。
  五、監督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六、定期公告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
  前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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