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或其他相
  關人員資格規定,並於聘任三十日內報請本府核備,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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