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遷移時,應通知主管機關或其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處所,
  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本府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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