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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寄養家庭遷移時,應通知主管機關或其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處所, 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本府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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