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轄賽適當地點設置公共廣告貼欄,每村里以二處為原則
,市鎮地區得酌情增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