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其排水設備
  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准之。
  前項經核准之排水設備,如有變更設計,應檢具圖說向管理機關(構)
  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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