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體育場場館名 稱。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及體育場為協辦單位。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置售票處,應在管理機關指定地點設置,並不得擅自張 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