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臨時提案或臨時動議須有四人以上之附署或附議,且以具有急迫事 項為限,於下列期間提出: 一、報告事項後,討論議案前。 二、依照議事日程議畢各案後,當次會議宣告散會前。 前項提案應否提前討論或俟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討論或列入下次會 議討論,由主席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