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
細部計畫時,應檢送載明左列事項之申請書及圖件正副本各一份,送本
府核辦: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四、套繪細部計畫之地藉圖或套繪變更細部計畫之地藉圖。
五、其他必要事項。
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如主要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公平合理方式整
體開發者,前項第三款規定之同意書,須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半數之同意即可。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除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與變更部分四鄰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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