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收容所收容之遊民有工作能力者,應送本府勞工處所屬職業訓練或就業
  輔導機構,給予職業訓練或輔導就業。但中途退訓或確實無法就業者,
  仍由收容所繼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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