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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列車使用輔助機車時,應將輔助機車掛於本務機車之次位,但禁止緊接 連掛運轉之區間或因特殊情形經本局指定者,不在此限。 機車迴送時,除走行部分及軔機裝置有故障之無動力機車外,均得依前 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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