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
  申請指示(定)建築線。
  申請指示(定)建築線時,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本府定之。
  道路或廣場完成開闢,其境界線經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確認為建築線者,
  應予公告,得免申請指示(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亦應公告修正。
  有關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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