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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社會福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 各項設備。如需臨時安裝電源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府同意並會同 專業人員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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