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經核准補助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應撤銷或廢 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全部或一部,並停止 受理申請補助一至四年: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二、提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違反智慧財產 權者。 三、未依計畫執行、經費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