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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無主土地代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代管期滿仍無人申請補辦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即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登記為國有土地,並繕造清冊報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駐金門辦公 室)接管,清冊登記「原因」欄應填明「代管期滿無人申請補辦登記」 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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