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無主土地代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代管期滿仍無人申請補辦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即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登記為國有土地,並繕造清冊報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駐金門辦公
  室)接管,清冊登記「原因」欄應填明「代管期滿無人申請補辦登記」
  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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