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
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得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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