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水渠之伸縮接縫依左列規定:
  一、明渠及暴露之暗渠應每隔十公尺至二十公尺設伸縮接縫一處。
  二、容易發生不均勻沉陷之處所,及橋、制水閘門、聯絡井等之前後,
      或地質有變化之處所等,應設撓曲性較大之伸縮接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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