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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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