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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