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對各等受處分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
  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受處分人每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
  學習成績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所務委員會議並得複查
  核減之。
  一、第四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三點七分;學習四點九分
      。
  二、第三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四點五分;學習五點九分
      。
  三、第二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五點二分;學習六點九分
      。
  四、第一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六分;學習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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