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對各等受處分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
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受處分人每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
學習成績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所務委員會議並得複查
核減之。
一、第四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三點七分;學習四點九分
。
二、第三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四點五分;學習五點九分
。
三、第二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五點二分;學習六點九分
。
四、第一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六分;學習八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