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
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
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
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
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
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
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
,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
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
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
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
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
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
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
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
)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
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
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
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
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
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
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
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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