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即公布歷次審查決定書;經審查決定成立者 ,並應公布彈劾案文。 前項應公布之審查決定書及彈劾案文,如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 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始得公布。 第一項之公布,應刊登監察院公報及登載監察院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