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劃定為工業區之土地,在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前,業經地政機關辦 理分割完竣之建築基地,符合左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者,准予建築, 不受 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見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