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66
人,瀏覽人次:
90225049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一條(審議小組作成決定之期限及屆期不為決定之效果)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並通知申訴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九十七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