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專用交換機未經電信機構核准,與其他線路連接通話者,即將其中繼線
  停止通話並限期拆除後始予恢復通話,逾期仍未拆除或拆除後再行重裝
  者,逕將其中繼線拆除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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