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光色(Light Color)
  光色規定如左:
  一、為免與交通信號燈具混淆,市區內道路照明燈具光色應盡量避免使
      用黃色。
  二、路燈之光色應盡量使被照射物體之原有色彩自然不變。
  三、長隧道內或山區道路之多霧多塵地區可採用黃色燈光照明,增加
      駕駛者透視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