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簧轉轍器之處理,規定如左: 一、轉轍器在定位時,列車或車輛得衝越通過之。 二、列車或車輛衝越通過時,應於完全通過後始得退回,並應確認尖端 軌條之緊密靠合。 三、顯示代用手作平安號誌使列車到開或調車時應改為手動。但機車、 機動車單獨轉線時,不在此限。 四、重量未達一.五公噸之電搖車、機器腳踏車或手推平東不得衝越通 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