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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