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專用交換機之承裝或維護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書面告誡:
  一、承裝廠商接受用戶委託代裝業務,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程序辦理者
      。
  二、承裝或維護廠商未經電信機構同意為用戶增減設備或改接中繼線者
      。
  三、承裝或維護廠商擅為用戶加大基地臺傳輸功率或改變通信頻率範圍
      者。
  四、承裝或維護廠商對於電信機構查驗之專用交換機不符規定標準部分
      ,未於電信機構指定期限內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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