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交換機之承裝或維護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書面告誡: 一、承裝廠商接受用戶委託代裝業務,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程序辦理者 。 二、承裝或維護廠商未經電信機構同意為用戶增減設備或改接中繼線者 。 三、承裝或維護廠商擅為用戶加大基地臺傳輸功率或改變通信頻率範圍 者。 四、承裝或維護廠商對於電信機構查驗之專用交換機不符規定標準部分 ,未於電信機構指定期限內改善者。